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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5********,汉族,初中毕业,滴滴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案件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7日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2日00时30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豫A5Y8L0号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双湖铭座小区路口处时,与行人被害人卢某某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08月09日,卢某某受伤经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2019年12月22日,新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04月28日,新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再次做出第xx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证人张某某、卢某某证言3、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4、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同一司法鉴定中心死亡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9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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