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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617号

被告人吴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12时54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粤S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松山湖高新区生态园大道由南往北超速行驶至东莞市生态园大道南路段凤凰大道跨线桥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在机动车车道行走的行人被害人岳某某发生碰撞后,再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粤S0****小型轿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的交通事故。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岳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肇事车辆等物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行车记录仪视频,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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