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单县**楼**村**庄**号,住单县****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沿单县**村自东向西行驶至单县**街东侧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天民
检察官助理王国伟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全部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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