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6时23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K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利辛县3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3KM+700M处,撞至被害人沈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沈某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吴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效旭
检察员:杨姣姣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