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63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住井研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川******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室乘坐刘某某),从乐山市市中区方向往井研县方向行驶,06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井沙快速通道8Km+900m处,该车车头右侧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某某停留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根据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渝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井研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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