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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8〕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西安市雁塔区**街**号**单元**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日18时50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陕A****6号车辆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80KM+600M(周某某团标收费站1公里)处时,与同方向纪某某驾驶的"金元”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纪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纪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参与救治工作,具有自首情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吴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纪某某人民币332000元,得到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方位图、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以致追尾,造成前方机动车驾驶人纪某某死亡的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

2018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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