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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沿丹阳市珥陵镇积庆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该道路10KV横塘124线小坟村支线37号电杆东侧路段处时,撞上同方向步行的周某甲,造成车辆受损、周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盛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亚军

检察官助理:李会朋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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