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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3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 贵州省黎平县,身份证号码:5226311984********侗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9时4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粤BGU****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东莞市黄江镇龙见田一桥路段时,车辆车头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周某某驾驶的粤SZ****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车尾相撞,致发生碰撞粤SZ****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车头再与前方由杨某某骑行的自行车车尾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于2020年2月14日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调查作出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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