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78********,务农,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2018年12月23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6时15分许,被告人吴某甲无证驾驶鲁******号三轮汽车(号牌已注销),沿胶州市**街道办事处**小学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与前方顺行自行车驾驶人尤某某相撞,致尤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接受证据清单、前科说明材料、户籍信息、尤某某就诊病历等;
2.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津津实【2018】毒物鉴字第**号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3.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4.证人证言:吴某乙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英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