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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525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乡**行政村**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KU568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徽省阜阳市阜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颍州区翔飞特殊学校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电驱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黄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乡**行政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材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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