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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38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4时0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渝B0****轿车,沿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二路自北往南行驶,在桃源西二路“中央公园”小区三号门路段人行横道处,与由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吕某某碰撞,导致渝B0****轿车部分受损,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9日,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某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肇事后抢救伤员,经公安民警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余某甲、余某乙、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木平

检察官助理:丁  胜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 小区**栋**,联系电话:1508699****;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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