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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126号 

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梁某区人,住重庆市梁某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早,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重庆市梁某区仁贤镇出发,沿省道102线往明达镇方向行驶。当日10时20分许,当被告人吴某某驾车行驶至梁某区境内省道102线207公里+950米路段时,因疲劳驾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与道路右侧正常行走的行人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秦某某受伤经重庆市梁某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的表现。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三轮摩托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前轮制动无效,后轮制动有效。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同日14时许在投案途中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27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检报告、车辆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搜查等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

检察官助理:石珂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5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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