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3时22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因疲劳驾驶赣******重型厢式货车,致使车辆沿福建省福州市南三环路魁浦大桥西侧由北往南行驶至大桥中段以南时,车头撞上由王某某驾驶并停在该处的闽******轻型普通货车车尾,造成闽******车上的李某乙死亡、欧某某轻伤、唐某某轻微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1日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乙、欧某某、唐某某无责任。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李某乙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吴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自行报警,2019年12月11日至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领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扣车凭证、接警情况、车辆证件及保险材料、心电图材料、车辆过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当场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蓁
检察官助理:陈艳敏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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