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5********,汉族,小学,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1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途径320国道1214KM地段时,与黄某甲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黄某甲被抛到站在路边的黄某乙身上,造成被告人吴某某、黄某乙受伤、黄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1年8月26日逃离湘乡并拒不到案。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