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S317线由东往西从安化县龙塘乡白龙村往东坪镇方向行驶,车行至东坪镇烟竹村路段408km+800m处,将路边行人吉某某撞倒,造成吉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证人谌某甲、谌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冷术
检察官助理:张鑫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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