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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鄂州市华某某**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鄂A****Y小型汽车,沿鄂州市华某某华容镇华泥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秦伯约路段时,与对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金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致被害人金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金某甲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3时45分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金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吴某某亲属与被害人金某甲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金某甲的家属经济损失51万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姜某甲、姜某乙、金某乙、童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军

2020年9月24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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