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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4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被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被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0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荆州市沙市区**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时,将同向在前行走的行人刘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调查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3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D****0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9]病鉴字第296号,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9]痕鉴字第723号,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2015号;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涛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997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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