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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14时20分,被告人吴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其母亲杨某某由房县军店镇中村村往军店街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军店镇中村村1组**号门前路段时,因处置不当,车辆撞至路边电线杆,造成吴某某、杨某某受伤(杨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湖北省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吴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8.11mg/100ml。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送检的无号豪爵牌两轮车辆系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方某某等人证言;3.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和《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晓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湖北省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57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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