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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持“C1”证驾驶鄂R****9号小型汽车沿李谢线由南向北行驶,21时7分许行至本市**镇**商务宾馆门前地段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到,致小型汽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吴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安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10280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办案机关通知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周悠然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82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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