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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吴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同居住地)。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苏N3****小型轿车沿“沭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5KM+700M处,撞到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赵某某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被害人赵某某死因系创伤性休克。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归案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前科证明、谅解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顾豪娣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64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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