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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怀府路**家属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豫H1308N号小型轿车沿沁阳市崇义镇史庄村菜市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杨健美食城门前时,与玩耍的儿童被害人任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任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任某某经鉴定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失死亡,其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被告人吴某某而在现场等待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6.出警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金顺

检察官助理:王锦锋

2020年7月13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怀庆路**家属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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