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8〕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利美日牌小型桥车(陕C*****),沿扶风县城新区西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点,碰撞停放在街道右侧停车位上两辆小型桥车和其中一司机张某某。一车为袁某某驾驶的奥迪牌小型桥车(豫L*****号),一车为张某某驾驶的东风雷诺牌小型桥车(苏E*****号)。造成三车受损和一人受伤。经司法鉴定,吴某某肇事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4.35毫克∕100毫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80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袁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7.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车辆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建林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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