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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抓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其本人的鄂J9****号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华往扶沟县**镇**沙场送沙子,22时43分许,沿扶沟县崔练003县道由南至北行驶至23KM+**M(**镇**村路口北侧)处,撞倒在路上步行的张某某后驾车逃逸,造成张某某被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二次碾轧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吴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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