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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执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单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7时许,吴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定砀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定砀公路42KM+86.4M处时,与在人行横道拐弯的孙某某驾驶的“比德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死亡,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朱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主动拨打了110和120,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吴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成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效民

2019年12月19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单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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