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S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徐州市铜山区309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店西村处道路时,为躲避前方车辆,驶入逆向车道,与对向张某某驾驶的鲁Q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鲁Q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崔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吴某某2020年11月10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道路调查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雯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0年1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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