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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5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重庆市梁平县**镇**村** 组。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16时11分许,驾驶苏ED****重型普通货车在常熟市碧溪街道东张乐苑东路由东往西行至东张中心路路口右转弯时,货车车身右侧撞击在乐苑东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陆某甲(女,时年31周岁)驾驶的常熟092**** 电动车(车上承载其儿子陆某乙),致被害人陆某乙(男,殁年5周岁)当场死亡,陆某甲受伤,电动车损坏。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乙死因系颅脑外伤,被害人陆某甲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对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玲燕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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