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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经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39线郓城县**镇**村处,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赵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跟随救护车前去医院并安排孙某某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郓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基本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5.勘验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6.视听资料: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记载案发现场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紫剑

检察官助理  刘洪文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与郓城县**镇**村14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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