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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11974********,汉族,小学,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陶宏娟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7时20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M*****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S312线由西向东行驶,途经4KM+600M路段处,由于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董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董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经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董某甲系车祸致头颈胸部损伤及多发性肋骨骨折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查询记录、协议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秀珍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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