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8〕5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会理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上午,吴某某驾驶川W*****号中型自卸货车从西昌市黄联关镇方向往德昌县方向行驶,8时许当车行驶至108国道2804km+300m西昌市黄联关镇路段处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对向行驶由康某甲驾驶并搭乘詹某某、叶某某、康某乙的云C*****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康某甲死亡,詹某某重伤、叶某某重伤、康某乙轻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康某甲、詹某某、叶某某、康某乙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占道超车,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鹏
任勇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光碟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