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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18时2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冀B9****轿车在曹妃甸区八农场黄土庄村南桥头由西向北倒车时,与由东向北转弯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后掉入道路东侧的水沟中,造成被害人郑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曹妃甸区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调查取证、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审批,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曹妃甸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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