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路**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18时3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浙J0****小型轿车沿着城西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城西7KM+100M(官路小学前)路段与郭某某驾驶的贵JZ****小型轿车会车时,与自北向南过斑马线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死亡。经鉴定,该交通事故损伤系导致张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85%左右。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强制措施、车辆查询结果单、驾驶人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触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