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0〕23号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粤E****小型面包车,沿106国道从湖南省桂东县往仁化县城方向行驶,至仁化县**镇**路段,追尾碰撞由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李某甲现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李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认定如下,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李某乙、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冬梅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桂东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