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东川区**街道**路**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市东川区**小区附近驶往东川区**小区。途中,吴某某驾驶车辆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路段时,车辆向左行驶至道路南侧,其所驾车辆右前部碰撞前方同向沿南侧道路路边行走的行人施某某,致施某某现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施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谅解书、抽取血样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委托书、车辆检验鉴定、车辆痕迹检验书、毒物检验报告、尸表检验报告、照片、机构证书、资质证书、送达登记表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等。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宏伟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591158****、1388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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