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打工,现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室)。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年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0时05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苏L6****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新民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该道路“24号路灯杆”东侧路段处时,撞上由北往南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蒋某某,造成车辆受损、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丹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应当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报案仍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赔偿调解结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商业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叶某某、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书;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勘验、检查笔录;6.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静雯
检察官助理:邵慧娟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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