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9时0分许,吴某某驾驶赣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挂号重型半挂仓栅式半挂车沿英德市252省道路段由横石水往东华镇方向行驶至4KM+730M路段时,刮碰到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停靠在路边的范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及范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案发后,吴某某已赔偿范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1万元,范某某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等;
2.书证:《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五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文
检察官助理:胡永欣
2020年9 月 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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