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7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驻操营镇**村**号。2017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冀C*****重型自卸货车顺秦青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港区北张庄路口,遇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被害人戚某某顺秦青公路由北向南行至该路口向东左转弯,两车相撞后吴某某驾驶的车辆侧翻,将郭某某和戚某某压在车厢下,造成郭某某、戚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交警四大队认定:吴吗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戚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7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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