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1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闽C9****号小型轿车,沿本区东海街道丰海路由东往西方向以82-84km/h的速度超速行驶至丰海路文兴古码头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碰撞沿人行横道由路右往路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即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两人,造成何某某、陈某某两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泽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美丽、陈件美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即打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仍在现场等待处理的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3日、1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分别赔偿死者何某某、陈某某家属各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等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泉州市公安局110接警单、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收条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报告、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吴某某辨认肇事地点、肇事车辆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发地点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通话、短信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对死者家属进行部分赔偿,相应减轻其行为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联系电话:1315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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