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楼**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在攸县**镇**村乡村道路上往B49线上倒车时,遇吴某丙驾驶无牌农用车沿B49线自东向西直线行驶而来,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相撞,造成吴某丙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之后离开了事故现场。后吴某甲于当晚主动到攸县**队**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攸县交通警大队认定:吴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周某某、吴某丁、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鸽
2019年12月11日
附:
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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