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新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豫NA*Y**轿车沿丁集至新城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永城市演集镇代王楼村路段时,因车速过快,未确保安全行驶,致车辆冲出路面侧翻在路西侧麦地里,致被告人吴某某与两乘车人吴某某、吴某受伤,后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暴力致闭合性胸腹腔器官损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等;
2.证人胡某、王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死亡鉴定书一份;
5.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陈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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