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22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7********,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8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浙A9Z****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杭州市萧山区**工业园区出发驶往萧山区**街道**物流。当日10时17分许,当其沿萧山区**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桥路口时,在由东向北右转弯的过程中,与由东向西沿**线北侧非机动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骑自行车的刘某甲相刮擦,随后刘某甲倒地后被货车右侧车轮碾压,造成车辆损坏、刘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右转弯未让同方向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头颅毁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一方已对被害人家属予以民事赔偿,并得到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证明、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营业执照,机动车保险单,谅解书、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协查表、查询函;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魏某甲、魏某乙、刘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崇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209页、光盘5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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