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6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12月2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路自东向西行驶,适有行人李某某沿罗城**中学前人行横道自南向北横过道路。同日10时43分,吴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镇**路距**路口400米处(罗城**中学门前路段)人行横道时碰撞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医院等待公安局民警到场处理。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鹏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789****;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壹册共110页,光碟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5份,证明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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