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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6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和县**镇**自然村,现住**镇**府**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早7时03分许,吴某某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26.1mk/100ml)驾驶牌号为蒙JV****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察右前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察右前旗**大道交叉路口处时,在交通指示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仍以100km/h左右的速度通过路口,行驶至路口中间时与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由杨某甲驾驶的蒙A8****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之后蒙JV****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失控,又与头东尾西停在**路等待信号灯的由刘某某驾驶的邦德富士达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蒙A8****号车辆乘车人杨某乙当场死亡,蒙JV****号车辆驾驭员吴某某、蒙A8****号车辆驾驶员杨某甲、邦德富士达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刘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弃车逃逸,于2019年11月26日15时20分许在乌兰察布市**区**园抓获。

经交管部门认定:吴某某饮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社会危险性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鉴定意见:血样检验报告3份、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6张;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图1张、现场照片32张;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讯问笔录3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吴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光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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