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区**办事处**街12号2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沿阜阳市颍州区西城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泉路路口时,撞到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又撞到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代某某驾驶的皖K*****号小型客车,造成车辆受损、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郭某某之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内脏器官破裂出血死亡;案发时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区**办事处**街12号2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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