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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4时50分许,吴某甲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沿金寨县吴家店镇光明村至天安组村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金寨县吴家店镇光明村至天安组村道820米处,车辆驶出路外,翻坠至路边坎下,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吴某甲及乘坐人屈某甲、黄某某、范某某受伤。范某某经吴家店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7月8日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吴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屈某乙、吴某乙、黄某某、屈某甲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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