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Z2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住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B*****(辽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466省道由北往南超速行驶至枞阳县**中学路口时,不慎碰撞由朱某某驾驶、由西往东直行通过路口的二轮电动车,发生致朱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朱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文兵
检察官助理:方 婷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合肥市庐江县**镇**村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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