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住湖南省华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湘******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华某某梅田湖镇永吉村学校门前路段时,因超车与相对方向被害人聂某某驾驶的湘******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聂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聂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
经华某某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聂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常口信息、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超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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