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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7时20分许,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黑A****2)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密关路观唐小区路口处时,适有李某某由东向西步行,小型轿车左前部与李某某身体接触,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洋

                                 检察官助理:李玉龙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91115****。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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