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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261973********,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栏板货车由罗平县腊庄电厂向罗平县城方向行驶,20时15时许,行驶至罗平县九龙街道**庄**村**处,其所驾车辆与行人刘光选相撞,造成刘光选受伤,经罗平县人民医院抢救于2020年12月1日死亡。云******轻型栏板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责任事故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规定情节,系自首。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水弘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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