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67********,汉族,小学学历,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3日行政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因打架斗殴被赤峰市宁城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本案由东乌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0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晋A****7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306国道**处,因疲劳驾驶和超员(核载7人,实载10人)使车辆发生自翻,导致乘车人花某某死亡,驾驶员吴某甲,乘车人吴某乙、何某某、包某某、青某某、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花某某因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一辆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告知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随案移送清单、驾驶员、车辆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 证人红某甲、红某乙、吴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乙、何某某、陈某某、青某某、刘某某、包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的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敏
检察官助理:男顶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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