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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鞍山市**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3********,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2019年1月1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上联系他人,花费700元套用张某某身份信息购买了伪造的A2驾驶证。在2019年1月11日使用伪造的A2本驾驶证驾车经过松山区老府检查站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扣押笔录等;4.伪造的A2驾驶证一本。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买卖驾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贰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处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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