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上联系他人,花费700元套用张某某身份信息购买了伪造的A2驾驶证。在2019年1月11日使用伪造的A2本驾驶证驾车经过松山区老府检查站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扣押笔录等;4.伪造的A2驾驶证一本。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买卖驾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贰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超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处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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